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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镇江高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镇江高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防火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实施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系部、各部门以及全体师生员工、校内家属住户、临时来校人员等。

  第三条 各系部、各部门主要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各单位须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防火安全职责,保障防火安全。

  第四条 防火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防火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等担任副组长,各系部、各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火安全办公室(防火办设在保卫处),负责全校防火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各系部、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督查、考核和评比。

  第七条 各系部、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成立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行政领导负责防火工作,确定本单位的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和防火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各系部、各部门、各班级须设一名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章 防火安全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与二级单位(各系部、各部门)每年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须与所分管的三级单位(实验室、教研室以及有关科室)的负责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规范防火工作,确保学校防火安全。

  第十条 校级防火安全责任

  ㈠ 校长职责

  校长是学校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㈡ 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履行下列防火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保学校的防火安全工作符合规定,掌握本校的防火安全情况,协调各单位共同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2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3. 明确逐级防火安全责任,与各系部、各部门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执行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4. 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处理涉及防火安全的重大问题,主持研究全校性重大火险隐患整改方案。

  ㈢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职责

  1. 研究分析学校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订学校消防工作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防火工作任务;

  2. 指导、检查、监督各系部、各部门防火安全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3. 健全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防火档案,审核、确定各系部、各部门上报的防火重点单位(部位),掌握学校防火基本情况;

  4. 组织开展对全校师生员工的防火宣传教育,提高防火安全意识;

  5. 牵头组织全校性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督促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6. 根据各系部、各部门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情况,向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提出防火设施和器材的购置、配备、检查、更换及维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确保防火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7. 制定灭火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追查火灾事故,调查起火原因,审定处理意见;

  8. 对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防火设施的设计、施工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验收工作。对全校用火、用电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储存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

  ㈠ 二级单位主要领导职责

  各系部、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防火工作负责,全面组织、实施本单位防火工作,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规章制度,规范防火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和上报,将防火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管理各项工作中,使本单位防火工作做到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确保本单位防火安全。

  ㈡ 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防火工作,职责如下:

  1. 在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完成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作,落实学校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协调所管辖范围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 定期召开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会议,制定本单位防火工作计划,研究布置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 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与本单位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相关科室、校实习工厂车间等负责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4. 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工作档案,制订本单位防火安全制度,执行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工作。对公安消防部门、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指出的安全隐患以及接到的《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按期进行改正,消除火险隐患,接受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的处理,并将改正情况报告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对暂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学校安全;

  6. 负责开展本单位师生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其防火安全意识;

  7. 负责对本单位防火器材和设施的检查和管理,教育师生员工爱护防火器材和设施,确保防火器材和设施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如在检查中发现防火器材和设施损坏的,应及时将情况书面上报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8. 以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为基础,建立本单位义务防火队,教育和训练队员掌握一般防火技能,包括扑救初起火灾等;

  9. 完成学校防火办公室布置的其他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改扩建、装修等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由后勤管理处(基建科)及施工队负责,并服从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的管理。后勤管理处须与施工队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责任书须上报一份给校防火安全办公室(保卫处)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驻我校外单位、承租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消防法规,遵守学校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管理,认真履行防火职责,保障防火安全。其主管单位应主动加强管理,落实防火责任,完备相关手续。

第四章 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须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防火安全制度,执行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防火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防火安全教育、宣传;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防火值班;防火设施、器材的检查和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义务防火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电器设备的检查和管理等。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大学生活动中心、网吧、超市、配电室、水泵房、车库、仓库、报告厅等属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必须严格管理。各系部、各部门须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防火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另设专职或兼职防火安全负责人,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集会、晚会等活动,主办单位须制定防火预案,落实应急防火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并向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须对动用明火的部门,实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部门和人员须到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确定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须遵守防火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确保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火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报警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㈠ 占用疏散通道;

  ㈡ 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㈢ 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防火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㈣ 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及销毁实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部门)要立即履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有效疏散人员。临近单位应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个人都应无偿为其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并为公安防火机关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救后,起火单位(部门)要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原因,核定损失,明确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级防火检查由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各二级单位须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安全巡查制度,并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率。防火安全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要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防火安全巡查后应填写巡查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㈠ 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㈡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和安全出口情况;

  ㈢ 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防火设施的完好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以及能否有效使用的情况;

  ㈣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㈤ 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防火知识的掌握情况;

  ㈥ 本单位防火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㈦ 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情况;

  ㈧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各二级单位防火安全各项检查都须有详细的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设有自动防火设施的部位,由专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防火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安排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校防火工作档案资料。各二级单位平时检查记录等资料要及时上报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并保存一份本单位存档。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对二级单位上报的火灾隐患,须及时上报学校防火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为,一旦发现,必须当场改正:

  ㈠ 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

  ㈡ 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伪劣电器产品或私拉电线、电线线路不规范的;

  ㈢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因占用、堆放物品而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㈣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㈤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㈥ 值班人员和防火安全巡查人员脱岗的;

  ㈦ 违章关闭防火设施、切断防火电源的;

  ㈧ 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二级单位须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校防火安全办公室报告,由校防火办公室向分管校长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尽快排除火险隐患。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二级单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防火安全。对于不能确保防火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要责令其停产,进行整改。

  第二十八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送分管领导,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对公安消防机关、校防火安全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二级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校防火安全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㈠ 组织机构:包括指挥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

  ㈡ 接警和报警处置程序;

  ㈢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㈣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㈤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对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七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或接受一次防火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㈠ 相关的防火法规、防火安全制度和保障防火安全的操作规程;

  ㈡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安全措施;

  ㈢ 防火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㈣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㈤ 人员相对集中的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教学楼等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防火安全培训,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宿舍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和检查,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平时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教育与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防火安全专门培训

  ㈠ 学校的防火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㈡ 学校防火安全办公室专、兼职防火安全管理人员、校义务消防员;

  ㈢ 防火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㈣ 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防火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八章 防火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均须建立健全防火档案。防火档案包括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和防火安全管理情况。防火档案要详实、全面反映学校防火工作的基本情况,附有必要的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校防火安全办公室应当妥善、统一保管防火档案,以便随时查阅。

  第三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防火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学校和二级单位基本概况和防火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㈡ 防火管理组织和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

  ㈢ 防火安全制度、逐级防火安全责任书;

  ㈣ 防火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㈤ 义务消防人员及其防火装备配备情况;

  ㈥ 与防火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防火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 公安防火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上级的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㈡ 防火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㈢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㈣ 防火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㈤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㈥ 防火安全培训记录;

  ㈦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㈧ 火灾情况记录;

  ㈨ 防火奖惩情况记录。

  上述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防火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依法履行防火安全职责或者违反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